
货柜被抢了,告货代赔了100W,而船东却只赔8000块。浙江客户出口一条小柜,委托深圳货代订舱,走MSC。代理出自己分单,提单显示:承运人为深圳货代,起运港为宁波,交货地为墨西哥城,责任区间为到门。货物发票价值为14.5W美元。
这里补充一下,墨西哥城是内陆城市,所以要海运到港口后,整柜用拖车再运到墨西哥城。整个过程都是船公司实际负责的。那最终货物在去墨西哥城的公路上被抢劫,整柜灭失。好在这票货投了保险,保险公司扣吧完了赔偿客户139000美元,从而货得权益转让,保险公司随后就把承运人-深圳货代告了,代位追偿,要求深圳货代赔保险公司13.9W美元及利息。 因为出的是货代分单,所以承运人是深圳货代,虽然MSC是实际承运人,保险公司告货代是没毛病的。深圳货代揪着下面几点抗辩:1.自己只是订舱代理,并非实际承运人,无过错不应担责。2、对保险公司主张的货物被盗抢的事实,不认可也不知情;国外提供的域外证据未作公证,不应采信。
对此法院审理认为:1、本案运输为国际多式联运,承运人为深圳货代,确定无误。2、本案中虽然不能明确发生了抢劫,但深圳货代在上诉状中表明货物是港到门交接方式,而现在货物到门时间不明,货代公司也不能说明货物最终去向,未完成货物交付。也就是说货没了,纠结是被抢了还是咋没得,还重要吗?经过一审二审,最终法院判决:深圳货代赔偿保险公司139000美元及利息。
事情还没完,100多万人民币没了,货代也忍不了,转手就把MSC船东也给告了。那船公司可不是好惹的。船公司的免责条款那密密麻麻,每一条都很流氓,MSC提出抗辩理由:MSC有权适用墨西哥《公路、桥梁和联邦汽车运输法律》享受责任限制,根据该法第66条第5项规定,“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,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,经计算,赔偿限额为1222美元;最终法院判决:MSC赔偿货代公司人民币8337元及利息。另外案件受理费货代公司负担14109元,MSC负担113元。货代公司获得的赔款还不够案件受理费。
下面划重点:海商法第105条的规定,货丢了,在多式联运合同下,承运人可以按丢件区段的那个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方案来赔给货主,但保险公司赔偿是一定要按货值赔的,不适用于海商法。所以没有特别强的实力不要随便出分单,像我在直播时候一直强调,非洲啊南美啊这些区域的到门一概不接,出分单即为承运人,风险飙升,再一个目前根据我对大量案例研究,跟船公司打官司基本都是死亏,对方收集证据的能力太强大了,再加上海商法里大量的免责约定。很难。